嘴馋的三名濉溪县女子深夜跑到葡萄园盗摘他人葡萄,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仓皇逃窜,一人当场被抓获。近日,濉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甲、纪某甲、纪某乙三人分别被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2018年9月5日22时许,周某甲三人相约盗窃葡萄,事先准备了盛放物品编织袋,周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乘纪某甲、纪某乙二人至濉溪县某扶贫产业园,将电动车停放在葡萄园外,进入被害人周某乙的葡萄园内盗摘葡萄,装入编织袋内,抬到葡萄园外倒入三轮车中。在三人再次进入葡萄园盗窃过程中,被周某乙等巡查人员发现,三人即分散逃离,并将盗摘的葡萄和电动三轮车遗留现场。纪某甲在逃跑途中,被葡萄园巡查人员抓获并移交巡逻民警。经现场称重,被盗葡萄共计131.6千克。经鉴定,被盗葡萄价值2632元。
案发后,周某甲等三人亲属分别赔偿周某乙经济损失2500元,并取得周某乙的谅解。同年11月14日,周某甲、纪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甲、纪某甲、纪某乙三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甲、纪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