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对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郑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420元到公益诉讼人指定账户,并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后,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郑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该种物质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郑某的行为也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对郑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郑某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倍价款赔偿金人民币4420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予以支持。目前,郑某已在当地新闻媒体《淮北日报》发布道歉信,并已支付赔偿金4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