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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滥用食品添加剂 超量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
时间:2018-12-10  作者:李锋博  新闻来源:  【字号: | |
  濉溪县一小作坊,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为增加筋度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的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加工米线,濉溪县检察院以作坊主李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1128日,法院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4月,李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濉溪县某村开设一家食品作坊,生产、销售面皮、汤面、面筋、米线等食品。为使所加工的米线增加筋度,李某加入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俗称明矾)共生产米线约150公斤用于销售。同年517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某经营的食品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对尚未销售的约50公斤米线进行抽样送检。经安徽华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送检米线样品中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300mg/100kg,高出限定值25 mg/100kg,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加工米线,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李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李某在生产米线过程中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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