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与陈某乙相识,偶尔得知陈某乙没有学区房但想让儿子上某学区内的学校上学,陈某甲答应可以帮助解决,收取钱财后陈某甲挥霍一空。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甲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11月30日,法院以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7月初,陈某甲和陈某乙在聊天时得知陈某乙想让自己的儿子上淮北市古城路小学上学,但苦于没有学区房,且房价太高无力购买。陈某甲以自己认识古城路小学校长可以帮助陈某乙之子办理入学为由,要求陈某乙支付5000元钱即可。同年7月4日,陈某乙在濉溪县某小区通过微信向陈某甲转账5000元,随后陈某乙将孩子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疫苗接种等入学需要的材料交给陈某甲。陈某甲答应帮助办理,并称入学时直接带陈某乙之子去上学。案发后陈某乙陈述在8月31日陈某甲电话告知其自己因为酒驾被关进看守所了。9月1日上午陈某甲将之前拿到入学所需要的材料放到某小区门岗,电话告知陈某乙的姐姐后就走了。后陈某甲得款后并未帮助陈某乙之子办理入学事宜,所得前款均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销。陈某乙多次向陈某甲催要,陈某甲多次推脱并允诺还款,但一直未归还,最终陈某乙报案至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对陈某甲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