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债一个月到期未还利息即和本金一样多,催要债款的索债形式包括喷字、播放哀乐,最后竟然上升到非法拘禁,拘禁期间伴有恐吓、殴打,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甲、王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濉溪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0月11日,法院分别以李某、王某甲、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7年8月19日,被害人李某甲在濉溪县某店内向被告人李某借款15000元。同年9月19日借款到期后李某甲无力偿还,合并利息重新签订借款本金3万元的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某甲仍未还款,后李某等人多次到李某甲及李某甲父亲的工厂通过喷字、播放哀乐等方式索要欠款。同年12月29日14时许,李某、刘某(另案处理)、姜某(另案处理)等人找到李某甲强行将其拉上车带至濉溪县某店内,被告人王某甲将该店内监控设备关闭,李某和被告人王某乙恐吓、殴打李某甲,限制李某甲离开。当日19时许,李某等人带着李某甲到濉溪县一饭店吃饭,饭后李某等人又将李某甲带至一宾馆内,安排刘某负责看守李某甲。次日11时许,李某等人将李某甲从宾馆带至某店内,当日14时许,李某甲亲属给付李某24000元后将李某甲带离该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索取债务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王某甲、王某乙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王某甲、王某乙的罪责相对李某较轻。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以上情节,判决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三款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