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醉驾后妻子替丈夫“顶包”认罪,结果两人均被判处刑罚,安徽省濉溪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包庇罪提起公诉,8月9日,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6月1日14时58分,袁某(另案处理)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载乘妻子李某及李某的弟弟(另案处理)沿濉溪县某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五沟镇某街加油站西500米路段处,在向右驾驶方向时,致使车辆碰撞路边行人侯某,后车辆撞击在路边的电线杆上,侯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袁某与李某商议,由李某顶替其为该车驾驶员即该案肇事者,二人又指使李某的弟弟作假证明,后三人均在公安机关陈述驾驶员系李某。后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袁某为驾驶员,李某及李某的弟弟均为乘车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袁某系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并指使他人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李某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李某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明知袁某肇事致他人死亡,因袁某酒后驾车而为其顶罪,符合作假证明包庇,依法构成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