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多人参与赌博,赌输钱后,恼羞成怒,以对方使诈为由伙同他人持匕首、板凳等物抢劫赌资。濉溪县检察院以关某涉嫌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至法院,7月12日,法院以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8月26日22时许,关某与徐某、吕某、安某(均已判刑)等人,到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周尚村李某家中,用牌九与杨某、王某等人赌博。徐某、关某等人为一方,杨某、王某等人为一方。当徐某等人赌输5万余元后,关某伙同他人以杨某、王某一方的参赌人员使假为由,关某持匕首、安某持板凳堵住房间大门、吕某持长剑等对杨某、王某方参赌人员进行威胁,当场抢走杨某、王某等人现金人民币6万余元。后关某分到1.6万元。
2012年6月16日下午,关某纠集多人到濉溪县某镇,因索债问题,将被害人刘某家超市内物品砸坏,经评估,超市内损坏物品总价值为5024.4元。案发后关某亲属代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2017年9月19日,关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抓获归案,同年9月2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为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关某应以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并罚。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以上情节对关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