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卤制狗肉生意的张某,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收购问题狗肉1000多千克,存放于冷库中,后被查获。濉溪县检察院以张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6月19日,法院判决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7年2月起,张某开始从事卤制狗肉并到濉溪县某菜市街进行销售。2017年6月至8月期间,张某为非法牟利,开始收购问题狗,张某也知道这些不明死因的狗多数是被他人毒死的,但低价收购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于是剥皮、除内脏后将这些问题狗肉存放于濉溪县自己家中的冷库内,用以加工销售。同年8月29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该冷库进行检查,发现卤菜用锅及冷冻狗肉,随后将该冷库内狗肉予以查封共计1057千克。经鉴定,被查封的狗肉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琥珀胆碱及氰化物;经价格评估,上述狗肉共计价值人民币12684元。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张某明知是问题狗而予以收购,并用于加工后销售,该问题狗肉被查封后检测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琥珀胆碱及氰化物,该种物质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故张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为了谋取一点利益触犯法律,根据刑法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处罚相当严重,最高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做生意还是应该诚信为本,所谓商道酬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