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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90后男子网购假币使用获利被判刑
时间:2018-07-06  作者:李锋博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谋取利益,三名90后男子利用网络购买假币,然后购物使用换取真币,三人单独或结伙购买假币面额四十余万元,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尚某、李某涉嫌购买假币罪提起公诉,68日,法院以黄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尚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68月份至20174月底,黄某、尚某、李某单独或结伙,通过网络联系从孙某(另案处理)处多次购买假币,再用假币购买低价格商品,通过找零换取真币的方法,在全国多地使用假币非法谋利。20168月至11月底,黄某单独从孙某处购买假币九次,面额共计155000元,尚某单独从孙某处购买假币四次,面额共计12600元,李某单独从孙某处购买假币二次,面额共计22000元。201612月份至20173月底,黄某伙同尚某等人共同购买假币十次,面额共计184460元。20174月份,黄某伙同尚某、李某共同购买假币四次,面额共计81200元。

2017713日,黄某、尚某、李某被抓获归案,当场扣押疑似系假币的人民币等物品,经鉴定,扣押钱币中假币面额9180元。三被告人归案后供述,购买的假币为面额20元、10元、5元三种,分别在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等省一些市县的小商店、小吃铺购买少量东西使用,换取真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尚某、李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仍购买,其中黄某参与购买伪造的货币面额共计420660元,尚某参与购买伪造的货币面额计278260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李某参与购买伪造的货币面额计103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假币罪。

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本罪的对象是货币,包括流通中的人民币和外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特征制造假币,以假充真。伪造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手描、拓印、机器印制、影印、复印以及高科技印制手段。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要求是直接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识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黄某、尚某购买伪造的货币面额超过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李某购买伪造的货币面额超过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故法院对三被告人依据不同的法定刑予以判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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