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敲门试探、溜门入室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取财物被抓。濉溪县检察院以楚某涉嫌盗窃罪起诉至法院,法院于1月26日判决楚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10月2日18时许,濉溪县某镇九零后男子楚某经过被害人徐某家,看到徐某家大门没锁,屋里漆黑应该是没有人,于是就想进入家中行窃。后采用敲门试探家中是否有人,在无人应答时即溜门入室进行窃取财物,因屋内没有开灯,楚某即打开手机照明翻箱倒柜查看有什么值钱财物,此时徐某一邻居从徐某家经过,发现屋内有手机亮光但没开灯,于是就给徐某打电话问徐某是否在家,徐某表示不在家,徐某的邻居意识到可能是屋内进小偷了,于是悄悄上前将房屋大门锁上并报了警。当楚某翻找财物未果准备离开时,发现大门被锁上了,于是就又回到屋内并大声呼叫,寻求帮助。后濉溪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时将楚某当场抓获。
归案后楚某表示非常后悔,临时起的贪念害的自己要受刑事处罚。检察官提醒市民朋友们,一定要锁好门窗,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