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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8-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报告

  ——2018年8月17日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毛 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以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职能最多的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当前刑事执行检察主要承担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对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11项法定职责。

  2016年以来,在县委和市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我院深刻认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线,牢牢把握“检察监督、人权保障”两个重点,始终坚持“全面、全程、全部”三大要求,努力实现“维护刑罚执行活动公平公正、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项目标,奋力开创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

  (一)以“高墙内”检察监督为支撑点,着力铸造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盾牌”。维护监管场所安全,保障监管秩序稳定,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年来,我院驻所检察室坚持日常巡察,共检察收押、出所在押人员5200余人次。开展安全防范检察42次、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政治活动安全检察33次;突出专项检察,共开展留所服刑检察38次、禁闭检察40次、混管混押检察39次。共发出书面检察建议1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13份,消除安全隐患12次,协助、督促、监督监管场所消除了不安全因素,确保了监管场所安全稳定,驻所检察室被高检院评定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二)以“高墙外”检察监督为创新点,着力打造社区矫正全省示范“品牌”。在监督载体上,率先设立全省首家驻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现更名为驻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官办公室,实现了检察监督从“运动战”向“阵地战”的转变。在监督方式上,构建了“2+2+N”工作模式,即每周2次到社区矫正中心现场办公、每年至少2次对全县所有的司法所进行检察、根据专项活动部署及时组织开展各项专项检察。在监督方法上,首创了“一档七核三见面”工作流程。三年来,共全面监督检察社区矫正人员1850余人,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通知单》1100余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专项检察18次,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1份、纠正违法通知书18份,建议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12人,均得到采纳并有效纠正。

  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取得连续多年“零脱管、零漏管、无突发事件、无影响安全稳定事件”的工作成效。继成功争创全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品牌后,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2014—2016年度“抓特色、创品牌、育典型”活动十大示范品牌,打造出全省社区矫正监督检察的“濉溪样板”,经验做法先后被亳州、滁州、池州等多地检察机关借鉴、复制、推广。2017年8月,又被确定为《安徽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若干规定(试行)》5家试点单位之一,在省院召开的刑事执行检察改革工作桐城会议、黄山会议、广德会议上,我院社区矫正检察试点工作做法均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并为省院制定文件提供参考依据。

  (三)以“新增加”检察职能为发力点,着力争夺全市刑事执行工作“头牌”。 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对县法院财产刑法律文书进行全面系统梳理,逐案逐人填写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登记卡。共核查涉财案件316人,涉案金额1263万元,发送书面检察建议5份,在我院积极建议和县法院努力下,先后有156人758万元财产刑执行到位,取得有效进展;加强刑执专项监督检察,依法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在发现赵孝良、张清林二人存在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的情况,及时向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逐一登记建档、逐案审查,对保外就医的6名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经依法发送检察建议后收监执行 2人,各项工作成绩在全市检察机关对口业务评比中均名列前茅,有力推动了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主要做法

  2016年4月,经县编办批准,我院“监所监察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我院在工作格局上实现了“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全面转变;在工作方法上实现了“经常化”监督向“常态化”监督全面转变;在工作理念上实现了更加注重“纠正违法”向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全面转变。并在“三个转变”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刑事执行监督向“三个并重”“转型”。

  (一)坚持“依法监督”与“协调配合”并重,增强监督合力。一是坚持与看守所、武警中队联席会议制度,三年来共牵头召开联席会议12次、列席每周二看守所安全分析会186次,促进监管场所规范化管理。二是建立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三见面”等一系列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与县综治办、司法局联合下发文件,在各镇、园区建立社区矫正检察联系点,密织社区矫正监管网络,确保无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将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与公益劳动相结合,联合县司法局、水务局在县开发区王引河畔建立全国首个社区矫正人员专门劳动基地——“新生林”,提升矫正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三是完善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和通报核对机制,实现刑事执行工作整体合力的提升。

  (二)坚持“纠正违法”与“保障人权”并重,维护合法权益。一是注重羁押期限检察。三年来,驻所检察室共向有关办案单位发出羁押即将超期提示函110余份,继续保持刑事诉讼各环节“零超期”。严格督促看守所将判处有期徒刑且法院执行通知书下达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497 名罪犯及时投送监狱服刑。二是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项新增职能,对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等情形,建议办案机关予以变更强制措施42件42人。三是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三年来,驻所检察室共开启检察官信箱144次,妥善处理在押人员反映问题150余件。驻所检察干警坚持每周教育谈话4人以上,共谈话1100余人次,接待在押人员约见263次,为被监管人提供法律咨询665次。四是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驻所检察官共接受被监管人员、近亲属举报、申诉24人次,为被监管人员找回合法财产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驻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官受理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案件线索52件,初查6件,转办46件,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3起。通过以上举措,实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双赢。

  (三)坚持“科技强检”与“人才兴检”并重,实现固本强基。一是“软硬兼施”强基础。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更新或升级改造,提升设施设备的科技含量,为智能化监管打下坚实基础。二是“配齐配强”壮队伍。2015年来,刑执局人员配备由3人增至 5人,其中员额制检察官3人,检察官助理2人。设立副科级建制的驻所检察室,配置主任 1名,驻所干警2名。三是“从严从实”严作风。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及“讲重勇作促”专题教育活动,责任意识和纪律作风进一步强化。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全面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精神,公正规范执法办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大力开展全员培训,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上级院举办的各类业务竞赛,3人次获得全省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能手”称号,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回顾近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与法治建设要求及人民群众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二是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了解监管单位执法情况信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有待解决。三是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人少事多的矛盾比较突出。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将通过自身努力和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认真加以解决。

  (一)实现队伍素能专业化。以学习十九大精神与当前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及“讲严立善新”专题警示教育等活动为契机,从检察精神文化入手,秉承“以工匠精神引领检察工作,用立检初心抒写检察情怀”的工作理念,聚焦争创“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工作目标,不断提升干警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二)实现业务行为规范化。全面加强岗位工作规范,注重业务培训的实效性,把“传、教、帮、带”和“练、学、赛、用”穿插结合起来,帮助检察干警尽快成长、成才。强化业务培训,选派执检干警参与业务大比拼、业务尖子选拔赛等活动,充分调动执检队伍增强自身业务实战技能的积极性。

  (三)实现信息技术智能化。认真贯彻落实科技强检战略部署,坚持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不断结合工作创新研发和深入应用各类刑事执行检察信息软件,实现信息化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相互促进、互为支撑、融合发展。逐步建成与公安看守所、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相联通的开放性的办案信息系统。

  (四)实现工作管理科学化。注意发挥社区矫正监督检察示范品牌引领作用,以更高的标准、更细的要求、更实的举措落实高检院、省市院的工作部署,抓特色、出亮点,抓规范、促办案,抓基础、谋长远。抓住检察改革的契机,以检察官办公室为平台,以规范化检察室为抓手,不断健全刑事执行检察各项日常管理制度。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本次常委会议专题听取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既是监督和支持,也是鼓舞和鞭策。我院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不断开创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为新时代“四个濉溪”建设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更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附:

  相关专业术语解释和说明

  

  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的前身是监所检察。监所检察工作职责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开展法律监督。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大量新的职能,如社区矫正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等,并且很多职能系监管场所之外的执行监督职能,加之2013年年底劳教制度废止,监所检察工作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监所检察这个名称无法完整体现我们这个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2014年12月,经中央编办同意,最高检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并推动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更名工作。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正式由监督监管场所(大墙内)回归到监督刑事执行(墙内墙外全覆盖),回归到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这个大的范畴中。

  “一档七核三见面”。一档”即一人一台账,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按社矫人员犯罪情况进行分类,实施重点监督;“七核”即核查档案是否齐全、帮教小组是否落实、日常管理及思想汇报是否及时、请假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刑罚变更执行情况是否有误、司法行政机关使用警告处分备案是否到位、条件消失的社区矫正人员是否及时建议收监执行;“三见面”即社区矫正机关制作《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新接收社区矫正人员须持此单经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方见面盖章后,方可办理入矫手续,实现从判决到入矫的无缝对接,有效防止脱、漏管现象发生。

  脱管、漏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漏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脱节,执行机关未将服刑人员列入监督管理。

  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案件。

  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为切实解决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问题,确保依法、规范将被判处实刑的罪犯交付执行,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我县检察机关根据规定开展了该专项活动。目的是对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问题全面清理纠正,保证被判刑罪犯依法执行刑罚。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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