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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4-08-25  作者:  新闻来源:SRC-27072715 【字号: | |

——2014820在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施宏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我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我院在县委和市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依法全面履行监所检察工作职责,促进了监管场所严格公正执法、安全文明管理,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刑罚正确执行,彰显了公平正义,为“四个濉溪”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监所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责:依法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活动实行监督;对羁押场所监管改造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监狱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司法行为实行监督;对被羁押人员有无超期羁押进行检察; 受理在押人员及其亲属提出的控告和举报;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司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我院监所检察部门及设在县看守所的驻所检察室,全面履行上述职责。

(一)以公正为核心,在服务工作大局上有新作为

我院从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高度出发,把刑罚执行监督作为工作重点,针对突出问题,落实监督机制,提升监督实效,确保了刑罚执行依法公正进行。

刑罚执行监督持续强化。强化日常监督。严格执行及时检察、日检察、周检察、月检察制度。二年来,共1338名在押人员建立台账,做到底子清、类别明。每月对留所服刑犯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将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犯人全部移送至监狱服刑。开展专项检察。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一系列专项监督检察。如近期对我县两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重新体检、重新鉴定、重新建档,认定均不符合收监条件后,依法将其继续纳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纠防超期羁押成效显著。首先是正人先正己,实现在检察环节无超期羁押;其次是督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将羁押超过三年的案件全部清理完毕;三是建立防止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实行提前预警、到期催办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超期羁押。二年来,我县公、检、法三家单位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均实现了零超期羁押,树立了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以维稳为己任,在社会管理创新上有新举措

始终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断强化对监外执行罪犯这一类特殊、重点群体的监督教育,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防止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更加完善。一是主动走访,摸清底数。深入各监管部门,全面掌握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做到一人一档。二是以防止脱管、漏管为重点,坚持专项检察监督与日常监督考察相结合。三是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每年开展2次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实行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监督管理。二年来,对全县12个司法所和部分派出所进行检察,对1500名监外执行人员进行档案检查,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3份,纠正脱管、漏管3人。如孙疃司法所管理的矫正人员杨某一直未到该所报到,脱管数月,我院依法发送将其收监的检察建议,现杨某已被法院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更加成熟。延伸监督职能、创新监督方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模式。一是打造实践载体。根据我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涉及的行政区域广、矫正对象多、监督环节多的特点,为实现全程、及时、有效监督,我院设立了省内首家驻社区矫正基地检察工作室。充分发挥其及时受理举报申诉、及时参与矫正监督的优势,创新了社会管理方式。二是开展人文关怀。加强心理疏导,帮其回归社会。在监外执行人员到我院报到时,转变执法理念,积极开展心理矫正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助其融入社会。帮助李某某、张某某等十余人到县开发区企业就业;帮助丁某、张某等人争取帮扶企业资金进行创业,现均已初具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以安全为要务,在强化监管监督上有新实效

始终将维护监管安全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加大监督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监管安全隐患,严密防范重大监管事故。二年来,未发生在押人员脱逃、私放、非正常死亡事故。

强化规范,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加强对县看守所收押、释放、提讯、会见等活动的检察监督。二年来,县看守所共收押犯罪嫌疑人1338人次,释放1581人次,均能按检察流程要求,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收押、释放、提讯、会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规范操作,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强化意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始终把防脱逃、防凶杀、防重大事故作为安全的重点,常抓不懈。做到“三勤、二保证”即勤巡视、勤教育、勤分析,保证及时发现隐患、保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二年来,开展安全防范检察18次,消除安全隐患13起,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如该所驾驶员尹某利用身份便利,多次指使外劳人员向在押人员出售其在监所外经营饭店的饭菜,存在安全隐患,我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强化责任,促进文明规范执法。始终将促进依法、文明、规范监管作为基本职责,为管教民警举办法制讲座3次,严肃查处管教民警辱骂、殴打在押人员的行为,有效促进了依法、文明、规范执法。如民警张某在管理在押人员杨某时用语不文明,作风粗暴,殴打杨某致轻微伤,杨某不堪忍受而自残致轻伤。我院依法对张某进行查处,向县看守所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看守所对张某进行通报批评,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以此为戒,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

(四)以人权为根本,在维护合法权益上有新保障

坚持把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定职责,认真开展工作。二年来,实现了在押人员零投诉、零举报。

畅通申诉控告渠道。通过设立检务公开栏、约见检察官、发放告知书、与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了解诉求,受理控告,畅通了沟通渠道。二年来,共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1338份,谈心交流150余次,受理控告、检举25件,及时催办和答复,做到件件有回复。

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严格审查法律文书,对在押人员刑期计算有误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如对在押人员李某、王某提出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通过调查核实,依法向作出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法院已依法作出刑事裁定纠正错误。

积极履行新增职能。切实履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新增职能,积极创新审查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审查工作。二年来,依法审查45人,向有关部门发出5份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均被采纳。

二、监所检察工作主要做法

(一)立足工作职能,强化监督意识。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和工作职能,强化职能意识,做到监督不缺位、不越位。如在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实行专项监督检察时,向相山区精神病医院建议在被强制医疗人员出院前,必须报经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向法院建议在做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后,应向强制医疗医院送达法律文书,完善了监管流程。

(二)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积极探索监督的有效途径,及时发现和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监督效果。

注重结合。注重做到“五个结合”,即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监内监督与监外监督相结合,一般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动态监督与静态监督相结合。如在强化日常检察工作的同时,先后开展了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察、监外执行工作专项检察、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专项检察38次,确保监管活动的安全和监外执行罪犯的稳定。

讲究方法。因事制宜,加强与各层面的协调配合。依托驻所检察室、看守所和武警中队联席会议工作平台,召开联席会议8次,协调解决监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取得较好的效果;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监管民警的交流,畅通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联系,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口头纠正56次,发送收监检察建议8份。如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未经批准外出浙江打工,被检查发现后,及时督促司法行政机关落实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县委、人大报告机制。如对县看守所曾存在的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向县委、人大报告,向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院通报,督促县公安局及时进行整改。

(三)加强基础建设,提升监督效能。狠抓派驻检察室开展业务和执行制度等项目的达标建设,狠抓远程提审、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联网、检察专网等基础工作建设,新增96个摄像头,做到全方位监控。积极申报二级规范化检察室评定,对于规范化检察室建设,不仅重视评审的结果,更注重将规范要求、工作标准和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日常检察的每一天,履行职责的每一环,开展监督的每一步。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通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党的群众路线学习教育实践活动”等系列活动,引导监所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执法思想,增强服务大局、维护公正、执法为民的意识。通过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参加上级院举办的知识竞赛等岗位练兵活动,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院监所检察工作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取得了可喜成效,连续两年在全市基层院监所业务评比中排名第一。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监所检察工作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监督的能力、质量需进一步提升。监所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执法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监督的方式、方法需进一步改进。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还不经常、不深入、不密切,监所检察监督长效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监督的意识、效果需进一步提高。监所检察监督力度还不够,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一些问题,还存在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情况,监督实效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坚持纠正与预防并重,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把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作为监所检察日常执法监督的两个重要方面。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发现并依法纠正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预防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公正等问题的发生。

(二)坚持监督与配合并力,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敢于监督并善于通过口头纠正、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在依法监督、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坚持“事前有协商、事中有通报、事后有反馈”,各司其职、配合默契,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达到监督目的和效果的统一。

(三)坚持打击与保护并举,进一步维护和谐稳定。严厉打击“牢头狱霸”,严肃查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滥用械具的行为,及时纠正在押人员私有财物管理、卫生防疫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机制和救济帮扶机制,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队伍和基础并驱,进一步提升监督水平。坚持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指导,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强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察力度,创新监所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监所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突出抓好规范化检察室的创建工作,推动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监所检察工作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院将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以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开创监所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四个濉溪”建设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更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附:

 

相关专业术语解释和说明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监管活动:是指监管机关依法对在押罪犯直接实施的有关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方面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监管改造是指对罪犯的各种监督、管制活动。罪犯处遇是指对罪犯服刑期间的各种待遇问题处置,实质是罪犯权利的处置问题。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收押、释放检察:是检察机关对出、入看守所和监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是否有拘留证、逮捕证等收押凭证以及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假释等出监凭证的法律手续进行逐人检察。

留所服刑检察: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检察机关即对此类人员的各项法律手续、监管教育改造情况进行检察。

诉讼羁押期限检察:是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检察。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的刑罚执行方式。

羁押必要性审查: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羁押率,缓解看守所的羁押压力,更加有力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

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在押解途中逃跑。

监外执行的脱管、漏管:是指监外执行罪犯脱于管理,漏于管理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