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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1-10-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 2021817日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毛 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近三年来我院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财产刑执行检察,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具体是指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包括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监督。

一直以来人们对刑罚执行的关注点集中在死刑、自由刑的执行上,而财产刑的执行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财产刑越来越多地被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使用,其在我国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凸显,同时财产刑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刻不容缓。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监所检察厅改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全国开启了“老监所”变“新刑执”的机构改革。2016年我院监所检察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2019年大部制改革变更为第三检察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至此,我院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走上了正轨。

近年来,我院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司法目标,自觉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初心使命,依法全面履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职责,为“依法治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三年来,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办案数量显著提高,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9份,发出检察建议书3份,全部得到法院采纳并整改落实到位。共监督法院立案财产刑案件673件,涉案金额1628.41万元,其中执行到位金额738.64万元。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主要做法

(一)强化业务学习,提升检察监督能力开展院内专题学习,成立“业务知识学习组”,开展常态化学习活动,分管领导、第三检察部负责人带头领学,部门干警全员参与。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以及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财产刑执行信息通报与沟通协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作为工作指引,因地制宜地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院外互动学习,加强与兄弟院的日常联系,通过相互走访、电话通讯、内网系统与兄弟院就疑难问题展开探讨,交流学习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补强知识短板、提升检察实力,在院内外形成浓厚的业务学习氛围。

(二)瞄准问题症结,开准良方精准监督。我院细致梳理近年来本地区财产刑执行工作数据并归纳总结,三年来共创建财产刑执行检察档案850件(包括罚金在判决前已缴纳的),发现存在检察机关不能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罚金缴纳情况,罚金移送立案和交付执行情况,终本、恢复、终结执行、减免罚金等执行程序的处理情况等问题。我院就具体存在问题,分析案件区别,细化办理流程,以“普遍手段为主、针对性手段为辅”的方式,切实增强财产刑执行的实效性,解决检察监督掣肘难题。开展精准监督,重点对盗窃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常见罪名进行监督,共核查185209人,涉及罚金203.6万元,发出监督执行法律文书17份。如梁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在我院的监督下,该案的罚金执行到位。虽然罚金数额较少,案件也不属于大要案,但是此类案件若大量的执行不到位,会严重影响到刑事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落实专项行动,集中火力攻坚克难。按照高检院《开展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工作方案》要求,我院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依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了追缴违法所得监督专项行动、没收财产监督专项行动,共核查92500余万元,发现问题2起,发出检察建议书2份。如蔡某某因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该违法所得长期未进入执行程序,我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该案的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到位。通过专项行动,我院基本掌握了财产刑执行监督难点和薄弱环节,做到了财产刑执行“四清”,即底数清、裁判数清、立案数清和执行数清,以客观数据为落实监督举措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着力服务大局,“打财断血”蹄疾步稳。涉黑涉恶案件必定涉及财产刑,做好涉黑涉恶案件的财产刑执行工作,不仅促使检察监督与“打财断血”有机结合,而且推动财产刑执行向纵深发展。我院严格遵照执行上级扫黑除恶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三年共办理涉黑涉恶案件5起。对于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我院坚持立足本职、转变理念,全力推动财产刑执行工作平稳发展。以关某某涉黑案件为例,涉案财产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等种类,需要经过评估、拍卖、成交等环节,涉案财产种类复杂,执行周期较长,执行过程中还曾出现悔拍等状况,进一步增加了执行难度。我院通过信息化核查和大数据应用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数据的核查,为监督办案提供了科学依据,使财产刑执行得以快速推进,案件共执行到位金额402.58万元。

(五)持续跟进整改,确保监督一盯到底。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确保案件办理态度不变、决心不减、尺度不松,全面杜绝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一发了之”的现象,坚持“发出、采纳、整改、反馈”全流程跟进,与法院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对接检察建议的回复落实工作。我院通过对案件办理全流程的跟进,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全面提升了检察监督质效。如沈某某等15人开设赌场一案,我院于2019411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发出督促尽快立案执行罚金刑的检察建议,法院在十日内就对该案的罚金刑立案并书面回复我院,但该案的财产刑较复杂,涉及到作案工具58部手机、14台电脑的评估拍卖,执行周期较长,若不持续跟进,对财产刑执行的全程监督就会流于形式。我院定期到法院查看该案的执行情况,遇到问题随行召开“碰头会”,共同推进该案的执行进度,现已执行到位金额17.66万元。

(六)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坚持以“求极致”的精神履职办案,以提升检察监督力度为抓手,逐步实现工作任务从全面摸清底数为主向监督办案为主的转变。如苗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苗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未能及时履行罚金刑。我院在了解情况之后,在看守所检察官谈话室与苗某某谈心谈话,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告知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应负的法律责任,消除其“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认识。通过释法说理,苗某某通知其家人缴纳了罚金。

坚持类案监督解决普遍问题,针对法院未及时移送执行、超期未执行、不全面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况,跟进问题整改全流程,有力促进整改落实落地。坚持个案监督注重示范引领,筛选涉案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执行难度较大的典型案件,召开专题会议、聚焦个案难点、逐点击破,增强监督效果。如杨某某等人职务犯罪案,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未及时立案执行该案罚金,我院依法督促法院对该案的罚金刑立案,已执行到位罚金25万元。

(七)加强沟通配合,编织检察监督网线。我院与县法院多次召开财产刑执行联席会议,明确双方工作职责、建立制约监督机制,并从第三检察部选配专职人员与执行局进行信息对接,实时掌握财产刑判决、执行、涉案款物扣押等情况,通过分析整理,将人员信息、案件情况、裁决内容、财产刑金额、执行到位与否等项目汇编成核查明细表,落实“涉案人员100%入册、涉案数据100%入库”的工作要求。每月底将刑庭移送的所有判处罚金刑的人员信息录入系统,通过与本院案管、法院立案庭的信息核对,查缺补漏,确保数据获取全面准确,形成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台账。

(八)转变办案模式,落实全程留痕制度。在办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我院严格按照《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业务填录标准和说明》填录案卡,将办案全流程纳入线上管理。改变了以往线下办案的方式,通过办案系统全面反映案件来源、审查(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法律适用根据、审查(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等内容。三年来发出的42份法律文书全部运用系统办理,彻底改变以往的书面审查办事模式、闭门办案检察方式和不留痕迹办案形式,着力打造亲历性办案模式、执行全流程留痕制度,以精准数据记录案件细节,切实提升财产刑执行案件办理质量。

(九)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司法氛围。在原有宣传基础上,增设微信、微博、一点资讯等新媒体宣传财产刑执行情况,提升财产刑法律政策的宣传效果,彰显我院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司法强度和政策力度。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检察队伍持续加强、基础建设稳步推进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我院与法院的办公系统未实现互联互通,所获取的执行数据主要通过刑庭移送或者与本院案管、法院立案庭、执行局核对,数据的获取相对滞后,不能第一时间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同时案件的执行周期较长,少数案件存在事后监督的情况。

(二)监督的力度、强度还不够的问题。刑事执行监督点多面广,包括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社区矫正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等多项内容。财产刑执行监督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并且法院判处的财产刑案件基数较大,工作量大、任务重,导致监督的力度不够。财产刑执行监督起步较晚,可借鉴的经验较少,相关单位部门配合的默契程度还不够,导致监督的质效不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近年来,我院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无论在办案数量,还是在办案质量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在全市基层检察院评比中我院始终名列前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秉承“以工匠精神引领检察工作,以立检初心抒写检察情怀”的工作理念,聚焦持续争创“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工作目标,驰而不息推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科学稳步发展。

(一)夯实“根子”,举旗铸魂不迷航。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政治自觉引导全院干警切实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伟大旗帜,筑牢政治忠诚,锻造政法铁军。

(二)甩开“膀子”,轻装上阵出成效。一是继续以专项活动的方式,开展重点案件的类案检查,突出监督效果。二是加大常态化监督力度,实现监督案件的全覆盖。三是分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类性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法院更好地履职尽责,提高财产刑执行率。

(三)压实“担子”,持续发力提质量。一是完善机制。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我院针对检察监督弱项开展建章立制,制定《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规定》,以制度建设提升工作质效。二是组织人员。整合优势力量,统筹工作安排,配优配齐团队,明确司法责任,确保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三是加强沟通。与法院确立了“三会三对应”沟通协作机制,进一步畅通了信息共享渠道,形成财产刑执行合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今后,我院将继续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定信念、践行宗旨、拼搏奉献、廉洁奉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建设“平安濉溪”不懈奋斗!

                   

 

 

附:

 

相关专业术语解释和说明

 

1、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追回并强制收归国有。

2、责令退赔:是指被害人合法财产被犯罪分子违法侵占后恢复原状的补偿方法。

3、终本:终结本次执行,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4、终结执行: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5、减免罚金: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6、三会三对应: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法院与检察院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随时召开碰头会、每季度召开联席会、每年底召开总结会。(简称“三会”)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负责人与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相对应,把握财产刑执行整体情况;人民检察院发出法律文书的检察官与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相对应,协调具体案件细节;刑事执行内勤与执行局内勤相对应,及时更新执行数额,确保对执行案件的全程监督。(简称“三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