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
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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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算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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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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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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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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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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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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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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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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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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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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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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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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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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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为104.1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5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50.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016年度决算也为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3.52万元, 与2016年度决算相比,减少4.02万元,下降53.31%。下降的原因是单位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2017年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国内接待共14批次,74人次。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外地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支出等。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30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濉溪县公务接待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0.32万元,与2016年度决算相比,减少14.21万元,下降22.02%。下降的原因是一、采购车辆减少一辆,二、厉行节约。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19.67万,其余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日常公务、财政监督检查、政策调研等。2017年,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