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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时间:2022-1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 案 释 法 案 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件名称: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供稿:综合业务部刘楚

审稿:政治部主任谢惠芳

检索主题词:非法入侵住宅以案释法数罪并罚

二、普法案例

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案例】2022年2月12日晚上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喝酒吃饭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饭后陈某某回到濉溪县某镇某公司院内自己的宿舍,王某某回家后仍不能释怀,遂至陈某某宿舍敲门,但陈某某同宿舍人员丁某某未开门,后王某某持砖块将该宿舍窗户玻璃砸烂,强行从窗户翻进到该房间,并用手中的砖块将正在床上睡觉的陈某某和丁某某打伤。同年2月13日濉溪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认为其采取用砖块砸烂窗户,强行进入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处理过程和结果】该案于2022年4月13日移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通过阅卷、讯问、认罪认罚等环节,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调解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濉溪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该案存在的法律问题】

(1)非法侵入住宅中的“住宅”如何界定?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住宅的范围,但是对“户”的认定分别有两个司法解释:一是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解释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二是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两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对“户”的特征进行了明确:入户抢劫中的“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都不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认定为“户”。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实践中往往参考“户”的定义来界定“住宅”,但由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居住安宁权,故通常将“住宅”界定的范围大于“户”,具体表现为:首先住宅是供人起居生活的场所,应具有一定的日常生活设备。从而排除办公室、娱乐场所以及一些缺乏日常生活设备的天桥、山洞等。其次住宅应该具有相应的隔离型和封闭性,是与外界环境隔离的私人封闭空间。最后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影响住宅的认定。住宅保护的是一种居住权,租住、借住等形式不妨碍居住于该住宅的公民享有住宅权,只要有合法的居住着,其居住安全和安宁的权利都应受到保护。

(2)该案中被害人居住的房屋为员工集体宿舍,能否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

集体宿舍是指具有一定关系的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不以共同所有的方式共同居住的场所,但由于它属于集体活动的场所,其封闭性和排他性不如一般意义上的“户”,因此被排除在“户”的定义之外,但集体宿舍的本质功能仍然是用于居住人日常生活居住的场所,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且宿舍成员也会在一定时期内将宿舍作为自己家庭生活的场所,其也享有禁止居住成员以外的人员进入权利,如果将集体宿舍排除在住宅之外,那么宿舍居住的安宁权也无法保障,故应将集体宿舍列入非法侵入住宅中的“住宅”范围。此外,一些长期租住的宾馆、旅店和非营业时间商住一体的场所均可以成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害的对象。

(3)如何界定“非法侵入”?

司法实践中非法侵入的类型分为“积极的侵入”和“消极的不退出”两种,对于一些暴力积极的侵入形式:“(一)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二)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三)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五)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应予以严厉打击。如果消极的侵入,如无意中误入住宅而马上退出,并未实实在在的扰乱了住户的安宁权,这样就不宜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因民事纠纷,如发生争执、索要债务等,在被要求退出的时候拒不退出,还有将他人尸体或者棺材等放置于住宅权人屋中的行为,只要影响对方的生活安宁,那么就应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定罪处罚。

(4)为实施其他犯罪而非法侵入住宅是否数罪并罚?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往往是为了实施其他的犯罪或者因邻里或者朋友之间的各种纠纷或矛盾进而引发了该类犯罪。这就涉及属于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或者是否应该数罪并罚的问题。这突出表现在“入户”盗窃、抢劫、杀人、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类“非法入户”型犯罪。如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个犯罪目的,那么只能按照行为目的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数罪并罚处理。通常只有对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宁,而又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如陈某因无家可归,便私自进入王某家,并在王某家连续居住了四天时间,期间偷的王某茶几上的零食、水果等食用,并偷得王某家衣柜中的一套衣服穿在身上,王某回家后发现家中有被盗痕迹,遂报案,民警在王某家中将陈某抓获,陈某拒不承认自己盗窃,此时按照以盗窃罪处罚显然缺乏主观上的故意,其主要侵犯的是王某的居住安宁权,故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更加合理。

(5)非法侵入住宅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的第二类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可以公诉可以自诉的案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作为公诉案件进行追诉。但在此类案件追诉时,应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必要时将该罪的刑事追诉权交给被害人,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追诉,这样就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又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典型意义】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的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随着法治建设的日渐完善和人权意识的逐渐提升,住宅权越来越受到群众的关注,本文从该罪所保护的法益等角度出发,结合群众习惯的文化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需要,以期达到普法宣传和提高群众维权意识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