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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应予收监执行
时间:2017-07-05  作者:通讯员:赵明皓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干警赴徐楼社区矫正中心对一名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但刑期未满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进行现场监督检察。

社区矫正人员黄某某,因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罪犯当时处于哺乳期,判决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4272017319止。因黄某某哺乳期已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应予收监执行。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濉溪县司法局向相关部门作出收监执行建议书,相山区法院对黄某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现场对黄某某及其家属宣读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在县公安局的配合及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全程监督下,黄某某通过体检后由公安局民警将其带至淮北市第二看守所临时羁押。后由相关部门协调投送至监狱服刑。

自我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以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刑罚执行监督检察。此次收监工作,体现了公、检、司、法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上的无缝对接,有效避免了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现象的发生,增强了工作实效性,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开展,强化了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