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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以 案 释 法 】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 案 释 法 案 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报送科室:第五检察部

供稿:第五检察部 王瑞莲

审稿:政治部主任谢惠芳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案例、土地使用权

二、案例正文采集

安徽省濉溪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错误登记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0年1月至4月,任某某取得濉溪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南侧、书香雅苑西侧的两块工业用地共计46536.3平方米(69.8亩)使用权。2010年9月,濉溪县国土资源局与任某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其中37998.72平方米(合56.998亩),用途为商业及其他普通商品房用地,任某某通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补缴37998.72平方米(约56.998亩)的土地出让金2910.8万元;另外8537.58平方米(约12.8亩)因在高压线下,不能用于建房,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和任某某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任某某实际亦未补缴8537.58平方米(约12.8亩)的土地出让金,该8537.58平方米(约12.8亩)的土地用途仍应为工矿仓储用地。2010年10月任某某和该公司申请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变更登记,该公司取得濉出国用(2010)第142号土地使用证,用于建设紫薇苑小区项目,该土地使用证中载明土地(用途)为商住,使用权面积为46536.3平方米,包含了实际土地用途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8537.58平方米面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害国家利益。

调查与处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濉出国用(2010)第142号土地使用证可能存在错误登记问题,2022年5月6日,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通过调取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类档案卷宗、案涉人员刑事判决书,询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与紫薇苑小区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查明:2010年10月任某某和该公司申请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变更登记时,2010年10月27日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作出初审意见“同意将该宗国有建设用地原用途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和原使用权人任圣楠更名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报请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审核意见“初审结果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同意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登记。”,致使濉溪县人民政府准予颁发濉出国用(2010)第142号《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商住使用权面积46536.30平方米,包含了实际土地用途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8537.58平方米,证载错误造成8537.58平方米土地的出让金流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害国家利益。目前,该地块如由政府收储并按商住用地出让,土地出让金约2000万元。另查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土地用于开发紫薇苑商用住宅项目,采用了行贿等违法犯罪手段办理相关手续,目前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通过要求其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护。

2022年5月17日,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据原登记申请材料,对案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濉出国用(2010)第1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登记错误事项依法处理。

2022年7月5日,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公告,明确该宗地面积46536.30平方米,其中工矿仓储用地8537.58平方米,商业及其他普通住宅用地37998.72平方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的规定,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类型、使用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合法正确的土地登记审批初审意见及审核意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更正。

典型意义:案涉紫薇苑小区遗留问题引发群众上访多年,群众意见极大,目前市县成立紫薇苑小区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正在处理中。我们认为,如果保持濉出国用(2010)第1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错误现状,国家利益不能得到保护;若以采取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要求该公司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目前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难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护;若以该公司采取违法手段为由直接撤销濉出国用(2010)第1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对1100多户业主已取得的相关不动产登记产生影响,可能产生更大的上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坚持监督不越界、监督不缺位,结合问题实际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对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履职进行科学研判,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采取切实措施,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同时,注重减少对众多业主已取得的相关不动产登记产生的影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