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院公益诉讼部门办理的赵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9年下半年,濉溪县三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先后购买、安装了西安某仪器公司生产的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赵某在上述企业正常生产且在线监测设备系统已投入使用后,为使监测设备系统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达标,多次对在线监测设备系统中的基准过量空气系数进行修改,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超标排放。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监管最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篡改监测数据往往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赵某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是本辖区内首例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对环境质量检测系统中的参数进行修改,造成环境污染重大风险的案件。淮北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一体化办案机制,在淮北市检察院指导下,本院公益诉讼部门会同刑事检察部门人员提前介入,多次参加案件讨论,提出收集、固定证据意见。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本院对赵某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赵某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赵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已就其篡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行为在《中华工商时报》登报赔礼道歉。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方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彰显了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独特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