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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法律知识问答
时间:2015-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行检察法律知识问答

1、“两高”会签文件指的是什么?

答: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存在着范围过窄、方式单一、效力不强、刚性不足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13月,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会签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加上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签订的《关于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拓宽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丰富了监督方式、明确了监督程序。这三个文件被统称为“两高”会签文件。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的哪些民事、行政案件实行监督?

答: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对生效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判可以抗诉,而且对民事执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其他审判活动中违法情形以及再审庭审活动都有权进行监督。

3、对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开展法律监督有何新精神?

答: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4、人民检察院在实行监督时对案件情况有调查权吗?

答: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三)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人民检察院在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过程中,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有权调查核实?

答:两高三部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人等的贿赂的;其他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涉嫌渎职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6.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如何开展调查?

答:两高三部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报案登记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对受害人可以进行伤情检查,但是不得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

7、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如何监督?

答: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请抗诉的范围是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生效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抗诉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三)提出检察建议。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确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但对实体审理和审判结果没有产生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四)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自行发现、收到单位或个人举报或控告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渎职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对于确有渎职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证明其渎职行为的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五)建议更换办案人。对于确有严重违反法律的渎职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被调查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且有关机关未更换办案人的,应当建议更换办案人。(六)移送犯罪线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侦查,并建议有关机关停止被调查人执行职务,更换办案人。

8、“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9、“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如何?

答: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0、“纠正违法意见”和“更换办案人建议”的效力如何?

答:两高三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更换办案人建议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更换办案人建议书,有关机关应当存入诉讼卷宗备查。

11、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如何监督?

答: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

12、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诉期间可否自行和解?

答: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申诉、行政赔偿诉讼申诉案件,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