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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教您如何正确行使申诉权
时间:2014-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教您如何正确行使申诉权

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了解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外,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由于申诉人不了解具体法律程序、不依法行使权益导致最终无法解决问题的案件比比皆是。我们结合工作实践,总结了申诉人维权的七大误区。

误区一:检察院只管刑事案件,无权监督民事案件。

有人认为,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只管刑事案件,不管民事案件,事实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仍未得到救济,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诉或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抗诉的申诉,但并不是法院所有的裁判都属于检察院受理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误区二:只有找级别高的检察院才能解决问题。

在检察院的级别管辖上,不少申诉人认为与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权起不了多大作用,因而选择向省级或市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使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大量集中在上级检察院,形成“倒金字塔”现象。在实践中,申诉案件的审理一般由生效裁判的同级检察院或上一级检察院受理审查,并不是申诉人理解的“(检察院级别)越高越能抗诉”。申诉人一味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又使得申诉时间长,使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误区三:无论什么时侯生效的判决,检察院都能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检察院对当事人超过二年的案件提出抗诉申请,在一定程度上将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同时也将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决定申诉要了解有关申诉时效的规定。

误区四:以申诉权代替上诉权,既经济又省事。

由于抗诉再审不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也不受终审裁判审级的限制,并且一旦再审程序开始,法院就会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于是少数当事人故意放弃上诉权,甚至在上诉期内,就到检察院申诉。其实,并不是所有的申诉案件都能启动再审程序,况且,最终的审判权仍由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以监代审。由于上诉制度和抗诉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当事人不能抱投机心理,而应该在两审程序中积极主张权利。

误区五: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检察院会调查取证,无须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申诉人认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后,检察机关会调查取证,帮自己查清案情,这种想法混淆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的职责是审查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在此过程中,申诉人必须提出自己的申诉主张,并尽力以“十分充足”的证据证明法院判决、裁定错误所在。如果申诉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不能证明法院的原审判决、裁定有误,就不能引发、启动检察机关的抗诉,因此申诉人的举证既是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抗诉的基础,更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附随义务。

误区六: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是帮助申诉人打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有些申诉人据此认为检察院出庭是帮自己说理,相当于自己的“律师”。但实际上,检察机关抗诉的效力是由民事抗诉的权力基础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法院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不是诉讼当事人,既不代表申诉人,也不代表被申诉人,仅仅监督审判活动是否违法,而不参与法院调查及当事人之间的辩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谁主张谁举证.这些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检察院是不能“代劳”的。

误区七:只要对抗诉结果不满意,检察院就可以反复抗诉。

由于各种原因,申诉人可能对再审裁判仍然不满,于是他们认为,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检察院应该管到底,因此不断地到检察院缠诉。出于对国家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的考虑,任何一种法律程序都有其终结点。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依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