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市民张某从宿州市某县赶来濉溪县检察院,将一面写有“人民调解,一心为民”的锦旗递到检察官和调解员的手中,感谢他们在民事调解方面做出的努力。
事情还要从7月13日说起。当天5时许,交通肇事者张某驾驶大货车行至濉永路7公里处,将行人张某甲撞伤后经濉溪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濉溪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检察官分析案件后认为,案件系犯罪嫌疑人张某过失所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属轻微刑事案件,于是启动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经检察官与案件当事人的多次沟通协调,同月27日上午,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合意,并制作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当日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调解协议达成后,根据有关规定,检察官决定对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张某与家人为感谢检察官在民事调解方面做出的努力,特意赶来院里表示感谢。
近年来,濉溪县检察院不断加强对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力度,切实加强与司法部门在审查案件中的调解衔接,尽最大可能地给案件当事人提供沟通、和解的平台和机会,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力促化解不和谐因素为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